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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發布日期
111.07.20
提案名稱
修正「 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部分條文案
提案狀態
核定後公(發)布
公(發)布文號
臺北市政府111年7月20日府法綜字第1113029193號令
提案機關
勞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府為強化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於一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制定公布「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全文十六條,施行迄今已近二年,爰有就實務執行之需求作滾動式檢討之必要。 二、本次修正係配合勞動部於一0九年三月二日訂定發布「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規定、本府相關機關業務執行需求及外送平台業者之建議,通盤檢討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針對權限委任與管轄權規定、外送平台業者提供外送員之意外傷害保險額度、在職教育訓練、發生個案事故教育訓練及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應有明確之所屬外送平台業者名稱之標示等事項進行檢討。爰此,本府勞動局曾邀集中央相關部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舉辦研討會,就外送平台相關議題,廣泛交換實務執行經驗,復邀請產、官、學代表召開座談會就管理外送平台相關議題進行意見交流與討論,爰擬具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三、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第一項明定本府之權限得委任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外送平台業者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設立於本市轄區內者,本市對之有「人」之管轄權;外送平台業者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設立於本市轄區之外,但其所屬外送員實際於本市轄區內提供外送服務者,對該外送平台業者於本市轄區內之營業行為,本市即有「事」之管轄權,縱該外送平台業者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設立於本市轄區之外,仍有遵守本自治條例之義務,為杜爭議,爰於第二款增訂「,其所屬外送員於本市從事外送服務,或公司、商業登記所在地位於本市」之內容。另配合現行條文第三款規定用語,酌予修正第四款文字。 (三)修正條文第四條:為落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中關於意外傷害保險額度之規定,爰配合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關於意外傷害致失能或死亡之保險,最低保險金額修正為新臺幣三百萬元;另現行條文第三項公開揭示已納保之外送員人數,已無必要性,且該項公開揭示外送員人數意在確實掌握外送員人數,應無公開揭示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已納保之外送員人數」等文字,並增訂修正條文第四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按月將已納保之外送員人數報本府備查。 (四)修正條文第八條:除將現行條文第一項酌修文字外,並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明定定期教育訓練回訓之規範,以提升外送員用路安全觀念與駕駛技能、職業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知能,以及外送平台業者對曾發生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或交通安全事故之外送員,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實施每次至少一小時該項教育訓練之規定。 (五)修正條文第九條:為能確實呈現外送平台業者外送員發生交通事故之情形,以督促外送平台業者重視外送員之交通安全,爰增訂第三項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應於外送箱標示外送平台業者之名稱。 (六)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增訂外送平台業者違反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罰則。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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