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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發布日期
111.03.25
提案名稱
制定「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公(發)布
公(發)布文號
府法綜字第1113011520號
提案機關
衛生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衛生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 新型態菸品層出不窮,以電子煙為例,其為全球新興健康危害議題,目前已知約有七千種化學成分被使用於電子煙油,歐盟檢驗發現電子煙含有超過四十一種有害物質,容易引起肺部發炎、過敏與產生哮喘,且發生心肌梗塞的機率增加二倍;長期暴露於二手煙環境下,可能會誘發氣喘、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及加重肺部疾病。電子煙中的化學成分會刺激眼球,恐導致嚴重併發症,如青光眼、視網膜病變。國外亦查出電子煙含有安非他命、大麻等毒品案例,且有爆炸的風險,國際間並已發生多起電子煙造成肺傷害致死案例,高度危害使用者及周遭人員健康,有嚴加管制之必要。為妥善管制電子煙,且避免未來此類產品使用方式、名稱有所變化,爰參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之定義,以「類菸品」之用詞加以管制。另以點燃以外方式加熱使用之加熱式菸品,雖原料與傳統菸品相同,惟使用方式相異,因該等菸品尚未於現行菸害防制法中加以納管,參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一0九年五月二十九日預告之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意旨,亦將「加熱式菸品」納入新興菸品之一環加以管制,雙管齊下,以達全面管理新興菸品(即類菸品及加熱式菸品)之目標。 二、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有效管制是類新型態菸品,於一0六年起已著手草擬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草案歷經數次修正往返,迄今尚未通過,為避免菸害防制法修正耗時,新興菸品陷入無法規可管理之狀態,本市爰制定「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草案),加強落實本市新興菸品之管理,以防制新興菸品危害本市市民健康。 三、 本自治條例全文共計十四條,其重點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第二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本自治條例涉及相關機關業務之權責劃分。 (四)第四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用詞定義。 (五)第五條明定未滿菸害防制法規定吸菸年齡者不得使用新興菸品,以及違反之效果;並明定任何人不得販賣或供應新興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予該等人員。 (六)第六條明定全面禁止使用新興菸品之場所。 (七)第七條明定除吸菸區外,禁止使用新興菸品之場所。 (八)第八條明定禁止使用新興菸品場所,其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履行之義務。 (九)第九條明定類菸品及加熱式菸品之禁止事項。 (十)第十條明定違反第九條規定之罰則。 (十一)第十一條明定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罰則。 (十二)第十二條明定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罰則。 (十三)第十三條明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罰則。 (十四)第十四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 四、 本案業經臺北市議會第十三屆第六次定期大會第九次會議(一一0年十一月三日)三讀審議通過。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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