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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會日期
- 11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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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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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程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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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
- 第13屆第08次定期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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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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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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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其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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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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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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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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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鑒於實務上常發生企業經營者以信用貸款分期付款方式提供消費者付費選擇,或將其對消費者之債權轉讓貸款機構,卻未充分告知消費者該貸款機構資訊、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重要內容等資訊,致消費者在資訊不明確下誤下決定,且貸款機構於企業經營者無法依約繼續提供應有服務或商品或惡性倒閉時,卻仍向消費者催討貸款餘額,嚴重損及消費者權益。為因應此類預付型交易消費型態,爰於本自治條例增訂企業經營者透過貸款機構以信用貸款分期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或約定將其債權讓與貸款機構而由消費者分期付款與貸款機構時,均應明確告知消費者內容並取得其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二、另考量本市每年以商展方式銷售商品及服務之規模及場次均為全國之冠,又企業經營者參展時常以促銷手法吸引大量消費者前往商展場地並消費,如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與廣告、契約內容不符或違反法規,將有損消費者權益,並引發大量消費爭議,爰增訂策劃展覽活動者應事前檢視相關文件,對於未依規定提供文件之企業經營者,應拒絕其參展;又展覽活動期間如發現參展者所販售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情節重大者,應即時通報本府進行必要處置等規定。
三、又為及時因應並處理企業經營者無預警歇業,爰規定於本市發生企業經營者無預警歇業等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時,得由消保官指揮,並分派任務,執行機關應予配合之處理機制等;另明定企業經營者應依法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確實辦理履約擔保,以有效減少消費糾紛及充分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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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09年7月27日府法保字第1093033744號函預告修正「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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