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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1.08.22
收文字號
1113034874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權轉讓辦法 」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條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查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第一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或分租,非滿二年不得轉讓。」「前項轉讓對象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本府爰依上開第五項之授權規定,於九十九年三月三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權轉讓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於一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配合內政部推動廢止印鑑證明作業及實務作業考量,修正本辦法部分規定。 二、查為配合民法於一一0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第十二條規定成年年齡修正為滿十八歲及第十三條刪除未成年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之規定,本條例爰於一一0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第十條,將第三項之申請人資格修正為須「已成年」,並刪除「或未成年已結婚」之文字及審酌本條例本次修正施行前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其已取得之行為能力不受影響,並增訂第四項,明定其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次查前開民法及本條例修正條文均自一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為配合前開修正內容,爰擬具本辦法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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