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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日期
111.10.07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為「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提案狀態
議會回覆存查(備查)
會期
第13屆第08次定期大會第12次會議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府前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授權,於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嗣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增列本辦法之授權依據,於一0七年六月六日修正公布迄今。現因幼照法於一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將第四十六條授權條款移列至第四十二條規定,獎勵對象並由「幼兒園」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爰將本辦法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另配合教育部一0八年五月十日修正公布之幼兒園評鑑辦法,刪除專業認證評鑑之規定,並增訂發給獎金及禮券之獎勵方式等,以切合實務所需,爰修正本辦法。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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