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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1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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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網路購物平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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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移請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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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產業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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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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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產業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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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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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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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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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隨著網際網路快速發展,民眾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買賣之交易模式盛行,我國目前針對使用網際網路販售商品之型態,已訂有「消費者保護法」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規定,而設置網路購物平台(以下簡稱平台)提供買賣媒合功能,並傳遞及接收相關網路購物資訊之服務而為營業者,非實際之出賣人,尚難依前揭法規據以管理。
二、鑒於平台之經營模式,一般大眾於平台註冊後即可刊登販售商品,其便利性使得商品易於平台上交易流通,衍生出許多爭議,甚至有不實賣家藉此刊登並販售違反法令規定之商品,若不加以規範,將影響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網路購物消費環境。為管理網路交易相關事宜,規範平台業者應建立相關機制,以維護網路交易安全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等,爰擬具本辦法草案。
三、本辦法條文共計十一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 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立法目的。
(二) 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及平台販售之商品或服務涉及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三) 第三條明定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四) 第四條明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平台之管理方式及臺北市商業處之權責事項。
(五) 第五條明定平台業者應要求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企業經營者之平台賣家遵守消費者保護法關於通訊交易之相關規定,以及平台業者應驗證平台賣家資訊之正確性。
(六) 第六條明定平台業者應建置交易確認機制,促使平台賣家確認交易內容。
(七) 第七條明定平台業者應提供相關線上爭議處理機制,協助平台買家及平台賣家解決爭議。
(八) 第八條明定平台賣家所販售商品或服務違反法令規定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時,平台業者之處置方式。
(九) 第九條明定平台業者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 第十條明定平台業者應保存之電磁紀錄內容及保存期間,並明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公告延長保存期間至二年。
(十一) 第十一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四、本案業經本府一一一年十一月八日第二二一八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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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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