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111.12.05
- 提案名稱
- 修正 「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 」部分條文
- 提案狀態
- 移請公(發)布
- 提案機關
- 都發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都市發展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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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院110年9月22日院臺建字第1100029482號函修正本辦法第四條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規定。 二、現行規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期限與本府核准補助之邏輯不一致,不利「整建或維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實施,爰增訂並修正相關條文。 三、透過「整建或維護」協助建築物更新,與城市美學概念有相互融合之處,爰修正相關條文,明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亦得就申請補助案對於城市美學之貢獻度進行審議。 四、考量實務上「整建或維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施工階段所需之資 金挹注,爰修正為分三期撥款,以減輕實施者財務負擔,使「整建或維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推行順遂。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