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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1.12.09
收文字號
1113052894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1、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於一○○年四月一日訂定發布全文三十五條,歷經四次修正在案,現行條文係於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府法綜字第一一○○五六六六四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依現行規定,本市就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如未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情形,係以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而實務上因違建查處能量有限,仍以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產生之新違建為優先處理標的。惟現行規定因考量既存違建在自然淘汰前民眾仍有使用之需求,故允其一定規模內違建修繕行為,反造成本應隨時間淘汰之既存違建越加堅固,有礙後續都市更新且與本市違建政策原意背道而馳。另既存違建至今已存在二十七年以上,其建築物之防火及建築結構,均未經建築法或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範檢討,故遭遇火災時其危害之程度較一般合法建築物高,如任由民眾繼續使用,對其居住品質及公共安全恐欠缺保障。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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