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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2.01.31
收文字號
1123003682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金額標準」第3條及第5條
提案狀態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社會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社會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按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敬老禮金之發放級距如下:一、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五歲者。二、七十五歲以上未滿八十五歲者。三、八十五歲以上未滿九十九歲者。四、九十九歲以上者。前項發放級距於原住民族長者適用時,按各款規定年齡降低十歲。第一項各級距發放金額,由市政府訂定辦法規定之。……」為使本市重陽敬老禮金各級距之發放金額有所依據,本府爰依上開第三項規定之授權,於一百十一年九月六日訂定發布「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金額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二)依現行本標準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重陽敬老禮金每年度發放總金額,係以預算籌編年度之前二年度本府歲入歲出餘絀決算數平均值之百分之十計算之,故每年度對於同條第一項各年齡級距長者發放重陽敬老禮金之金額,除已達各款所定上限金額之特殊情形外,將因本府歲入歲出餘絀決算數之不同而有所差異。 (三)本市已是超高齡社會,人口老化速度為六都之首,感念長者貢獻,表達對長者的尊重及照顧,推動敬老觀念更?重要,蔣市長就任後即公開宣示朝向恢復發放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重陽敬老禮金之政策。為落實上開政策,爰擬具本標準第三條及第五條修正草案。 (四)本標準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為落實每年發放一千五百元重陽敬老禮金之政策,爰將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各款金額之上限規定,均修正為固定金額,其中第一款至第三款修正為一千五百元,第四款修正為一萬元,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2.本標準訂定發布時,係明定自特定日(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茲因本次修正條文有另行訂定施行日之必要,爰依法制作業體例,增訂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五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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