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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2.03.06
收文字號
1123009265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勞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設置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以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府法三字第九000五七二九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為保障勞工透過訴訟爭取勞動權益,爰增訂補助勞工因加班費或退休金之勞資爭議案件所需之訴訟費用;另為輔導遊民生活,保障弱勢民眾權益,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且為使十五歲以上未滿三十歲之青年於畢業後得以安心尋職,爰增訂補助促進國民就業之費用,以辦理遊民穩定就業補助及提供臺北市青年傷害保險之保障;又為鼓勵在職勞工自我技能提升,透過專業證照的取得及經由競賽交流,藉以增廣見聞精進技能,培養本市勞工專業職能之增長,強化技術能力,促進就業率,創造勞動力的價值,爰增訂補助促進勞工職業技能之費用,以辦理臺北市政府職人熊讚獎勵,鼓勵本市勞工專業技能的精進,創造優質的勞動力;餘其他修正處則係依據現行法制體例,配合修正、增列條文內容共計七條。本次修正係為擴大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之資金用途,除增加勞動權益保障外,亦新增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促進勞工職業技能等業務,使基金全方位運用再升級,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擬具本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二、本自治條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新增訂本自治條例之立法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現行條文第二條規定,就法令適用而言乃當然之理無待明定,爰予刪除,以符現行法制體例。另新增訂本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之法規依據,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依現行法制體例,將現行條文各款款次與該條文字間之空格修正為頓號,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 (四)為保障勞工透過訴訟爭取勞動權益,爰增訂補助勞工因加班費或退休金之勞資爭議案件所需之訴訟費用,擴大訴訟補助之爭議類型,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五)為輔導遊民生活,保障弱勢民眾權益,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且為使十五歲以上未滿三十歲之青年於畢業後得以安心尋職,爰增訂補助促進國民就業之費用,以辦理遊民穩定就業補助及提供臺北市青年傷害保險之保障,後續得視情況調整增加類別,不限於遊民及青年,增訂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六)為鼓勵在職勞工自我技能提升,透過專業證照的取得及經由競賽交流,藉以增廣見聞精進技能,培養本市勞工專業職能之增長,強化技術能力,促進就業率,創造勞動力的價值,爰增訂補助促進勞工職業技能之費用,以辦理臺北市政府職人熊讚獎勵,鼓勵本市勞工專業技能的精進,創造優質的勞動力,增訂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七)明定基金之結算規定,增訂條文第七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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