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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2.03.06
收文字號
1123009265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勞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設置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以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府法三字第九000五七二九00號令制定公布「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期間並歷經四次修正。 二、本次修正係為擴大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之資金用途,除增加勞動權益保障外,亦新增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促進勞工職業技能等業務,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爰擬具本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三、本自治條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一條:增訂本自治條例之立法依據。 (二)現行條文第二條無待明定,依現行法制體例,爰予刪除。 (三)修正條文第二條:由現行條文第三條移列,並增訂本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之法規依據。 (四)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由現行條文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移列,並依現行法制體例將空格修正為頓號或酌作文字修正。 (五)修正條文第四條: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移列。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擴大訴訟費用補助之勞資爭議案件類型;另增訂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增加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得用於促進國民就業、促進勞工職業技能及與勞工權益相關之補助費用。 (六)增訂修正條文第七條:明定基金之結算規定。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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