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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112.05.10
收文字號
1126116102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四條條文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一0八年十月十八日及一一0年四月二十日二次修正。本次修正係鑑於本市30年以上建築物為數眾多且危老條例時程容積獎勵逐年遞減,勢提高危老推動困難度。為持續維護市民居住安全及危老重建時效,爰修正危老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以利加速本市老舊建築物更新以達都市防災目的,提升本市成為安全舒適的宜居城市。 二、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修正重點為:刪除「初步評估報告書所載初步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或」文字,修正為「詳細評估報告書所載評估結果屬改善不具效益者,除第一項文件外,並應檢附審查機構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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