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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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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12611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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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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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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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都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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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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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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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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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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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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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一0八年十月十八日及一一0年四月二十日二次修正。本次修正係鑑於本市30年以上建築物為數眾多且危老條例時程容積獎勵逐年遞減,勢提高危老推動困難度。為持續維護市民居住安全及危老重建時效,爰修正危老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以利加速本市老舊建築物更新以達都市防災目的,提升本市成為安全舒適的宜居城市。
二、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修正重點為:刪除「初步評估報告書所載初步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或」文字,修正為「詳細評估報告書所載評估結果屬改善不具效益者,除第一項文件外,並應檢附審查機構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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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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