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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2.04.07
收文字號
1123015232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 」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案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鑑於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一00000一八九一號令修正公布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另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涉及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年齡規定事項,為符合民法總則修正規定,避免與民法規定抵觸,爰有配合修正之必要。另參酌行政院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院臺經字第一0八00二六八五三號函核定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意見,相關條文於本次修法一併檢討修正,以資周延。本次自治條例草案條文計修正2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按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規定登記之所在地,係為公司及商業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尚非為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營業場所並非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事項,爰修正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文字,以區分所在地及營業場所二者之不同。(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民法修正第十二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爰刪除現行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或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而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文字。(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款)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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