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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會日期
- 11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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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為「臺北市工作者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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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提)交市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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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會文號
- 府授法一字112301440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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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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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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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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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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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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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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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權益,於七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申請辦法」,該辦法歷經多次內容或名稱修正,嗣於一0一年八月七日修正並變更名稱為「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最近一次修正公布係於一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二、本次修正係配合臺北市議會第十三屆第七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第一三0五五三案:「擴大『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慰問救助對象,建議比照新北市等其他縣市,納入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傷病連續住院者得申請補助,減低因職業災害事件導致之生活危機,並安定職場」之意旨,爰擴大本自治條例適用對象並放寬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放範圍,爰擬具本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臺北市工作者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
三、本自治條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一條:增列因職業災害致傷病住院連續七天以上為職業災害慰問金發放範圍,擴大本自治條例之適用對象。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修正職業災害之定義、增訂工作者、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之定義,並擴大失能等級之慰問金發放範圍。
(三)修正條文第四條: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移列,另配合實務運作需求,修正第三項申領權人有二人以上者之具領方式。
(四)修正條文第五條:由現行條文第六條移列,另修正死亡及失能慰問金之申請起點,並增訂因職業災害致傷病住院連續七天以上之申請期限。
(五)修正條文第六條: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移列,第一項增訂傷病住院連續七天以上慰問金之申請應備文件,並配合實務運作需求,增訂第一項第二款後段未在國內設籍之工作者之申請應備文件。
(六)修正條文第七條:由現行條文第八條移列,並增訂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勞動局駁回申請之相關要件規定。
(七)修正條文第八條: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移列,並增訂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明定失能第六等級至第十五等級及傷病住院連續七天以上之慰問金核發基準。又為避免重複申請慰問金,爰增訂第二項。
(八)修正條文第九條: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移列,並增訂但書有關同一職業災害事件得申請補足慰問金差額之情形。
(九)修正條文第十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移列,並增訂第一款及第五款勞動局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相關要件規定。
(十)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依現行法制體例將款次後之空格修正為頓號。
四、本案業經本府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二四五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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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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