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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2.05.10
收文字號
1126116102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四條條文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前經本府於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一0八年十月十八日及一一0年四月二十日兩次修正。本次修正係考量本辦法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三項將經審查機構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列為建築物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或屬改善不具效益之申請重建案件應備文件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原係為避免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結果遭浮濫認定致影響建築物所有權人權益,惟查近年實務運作未見有初步評估結果浮濫認定之情形,且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重建之案件,絕大多數均屬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之合法建築物,現行條文第三項未區分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差異,一律要求踐行審查機構之審查程序,反不利重建之推動。現考量本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眾多,且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容積獎勵逐年遞減,故推動重建之困難度勢必隨該條例施行時間之推進而遞增;為加速推動本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改善市民居住安全,防範潛在災害風險,故針對建築物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初步評估結果為「未達最低等級」者,毋庸檢附審查機構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爰擬具本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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