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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1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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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123024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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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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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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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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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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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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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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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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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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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本府一0五年八月三十日府法綜字第一0五三三一八八九00號令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本府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後,同日即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函請行政院備查並函送臺北市議會(下稱市議會)查照。上開本府函送市議會之查照案,嗣經市議會一一二年五月三日第十四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五次會議議決:「(一)備查。……(三)建議施行日期回溯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為尊重市議會前述決議之建議,爰擬具本辦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增訂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明定新生兒於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一一二年四月三日之期間出生者,其獎勵金之金額,依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
2、增訂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三項,明定於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期間出生之新生兒,其申請人已依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前之規定申請發給獎勵金者,由原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依職權補發獎勵金之差額。(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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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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