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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2.04.12
收文字號
1123015997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火警信號及警報設備關閉訊號通報連線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提案狀態
法規會待審
提案機關
消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消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為規範本市火警信號及警報設備關閉訊號之通報、連線及管理,本府前依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一一一年六月十七日訂定發布「臺北市火警信號及警報設備關閉訊號通報連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惟邇來有各界意見表示,建議連線應採用封閉型 VPN 專線網路傳輸,以提升連線妥善率,及應強化管理權人傳送不實火警受信總機訊號時之相應處置規定。考量提升網路連線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等效益,爰擬具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修正條文第三條:為提升連線傳輸穩定度及妥善率,修正第二款連線之定義。 2、修正條文第六條:新增第一項第八款,明定管理權人於申請連線許可時,應檢附建置專線網路之服務電信營運廠商之國家傳播委員會文件(電信事業登記證明),其餘款次遞移;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連線定義之修正,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以下項次遞移。 3、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考量現行條文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管理權人如有傳送火警受信總機訊號不實等情形,均有虛偽、隱匿,甚至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情節較為重大,應予以立即性的處分,爰修正本條序文及各款規定。另新增第二項明定管理權人經消防局依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撤銷或廢止連線許可者,應委託廠商協助辦理連線許可及相關業務。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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