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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提會日期
112.06.07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火警信號及警報設備關閉訊號通報連線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消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消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為規範本市火警信號及警報設備關閉訊號之通報、連線及管理,本府前依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一一一年六月十七日訂定發布「臺北市火警信號及警報設備關閉訊號通報連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本辦法訂定發布後,外界提出連線應採用封閉型 VPN 專線網路傳輸,以提升連線妥善率,及應強化管理權人傳送不實火警受信總機訊號時之相應處置規定等修法建議。經考量相關建議具提升網路連線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等效益,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三條:為提升連線傳輸穩定度及妥善率,修正第二款連線之定義。 (二)修正條文第六條:新增第一項第八款,明定管理權人於申請連線許可時,應檢附專線網路提供者之電信事業登記證明,其餘款次遞移。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連線定義之修正,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以下項次遞移。 (三)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將現行條文第二款規定之行為態樣具體明確為妨礙火警受信總機訊號之傳送,或確認結果之傳送有虛偽不實情事。並考量其與現行條文第一款規定,均屬違規情節較為重大,應予以立即處分以排除違法狀態,爰刪除本條序文限期改善之相關規定,俾消防局得逕予撤銷或廢止連線許可;至修正條文第三款規定則仍維持應先通知限期改善之機制。另新增第二項明定經消防局依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撤銷或廢止連線許可者,管理權人應委託或重行委託廠商辦理連線許可。 (四)修正條文第十四條:配合本次修正條文須有合理作業之緩衝期間,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一一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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