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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日期
- 1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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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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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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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
- 院臺忠字第112501085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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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機關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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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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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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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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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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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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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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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有效執行災害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任務,以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訂定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嗣配合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及災害防救業務推動需要,先後於九十八年二月十日、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及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完成三次修正。現為因應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及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府授社婦幼字第一一一0一三四七九四一號函要求補強有關平等和不歧視、保障弱勢處境婦女、增加婦女權能及問責制度等情形,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公用氣體燃料事業」修正為「天然氣事業」;增列「石油業」,並於本府各機關(構)及公共事業災害防救任務分工增列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及附表)。
二、增訂弱勢婦女得優先予以救助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三、配合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調整條次(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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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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