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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會日期
112.06.3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 」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案
提案狀態
送(提)交市議會審議
送會文號
府法一字第1123015232號函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舞廳(場)、酒家、酒吧、旅館及咖啡茶室,以維護營業秩序,於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臺北市舞廳(場)酒家酒吧旅館及咖啡茶室管理規則」,期間歷經四次內容及名稱修正,嗣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為「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復為因應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並配合商業登記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修正,爰分別於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及一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二、鑑於一一0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並自一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為避免本自治條例年齡規定事項與民法規定牴觸,爰有配合修正之必要。另參酌行政院一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院臺經字第一0八00二六八五三號函復本府核定本自治條例所載意見,相關條文於本次修法一併檢討修正,以資周延,爰擬具本自治條例第四條及第八條修正草案。 三、本自治條例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四條:按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規定登記之所在地,係為公司及商業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尚非為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本文文字,並修正第一項第二款頓號為「及」字,以為明確。 (二)修正條文第八條:配合民法修正第十二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款規定:「或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而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文字,並修正第六款頓號為「或」字,以為明確。 四、本案業經本府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二五0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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