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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會日期
- 1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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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一條及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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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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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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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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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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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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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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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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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前依一00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授權,於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嗣於一0七年六月六日修正,依一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增列本辦法之授權依據。最近一次修正為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法規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迄今。現因幼照法及教保條例於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並自一一二年三月一日施行,本辦法授權依據移列至幼照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及教保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另教保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增訂教保服務人員之消極資格,為配合上開法規修正及因應實務運作所需,爰修正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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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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