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過日期
- 112.07.11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第一條及第四條
- 提案狀態
-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 提案機關
- 教育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教育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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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前依一00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於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嗣於一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法規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迄今。現因幼照法於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並於一一二年三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移列至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另依幼照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及行政院一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院臺教字第一0八00一一六一七號函復(以下簡稱行政院函復)本辦法修正案之備查意見等,爰修正本辦法。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