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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發布日期
112.07.24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
提案狀態
公(發)布
公(發)布文號
府法綜字第1123032940號函
提案機關
勞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設置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府法三字第九000五七二九00號令制定公布「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其後並歷經四次修正。 二、本次修正係為擴大本基金之資金用途,除擴大訴訟費用及律師費之補助對象及爭議案件類型外,亦新增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促進勞工職業技能等業務,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爰修正本自治條例。 三、本自治條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一條:依現行法制體例,增訂本自治條例之立法依據。 (二)修正條文第二條:由現行條文第三條移列,並增訂本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之法規依據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之簡稱規定。 (三)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八條:由現行條文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移列,修正條文第三條並依現行法制體例將款次後之空格修正為頓號。 (四)修正條文第四條: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移列。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擴大訴訟費用及申請裁決所需律師費之補助對象及爭議案件類型;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由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部分條文合併規範;復為保障勞工及工會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裁決、交付仲裁及行使爭議權等程序爭取勞動權益,補助所需之訴訟費用或律師費,爰增訂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另增訂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增加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得用於促進勞工職業技能、其他與勞工權益相關及促進國民就業之補助費用。 (五)修正條文第六條: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移列,依現行法制體例區分兩項明定之,另配合實務運作需要酌作文字修正。 (六)增訂修正條文第七條:明定本基金之結算規定。 (七)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條及第八條:依現行法制體例或為免重複規範,爰予刪除。 四、本案業經臺北市議會第十四屆第一次臨時大會第二次會議(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三讀審議通過,並經本府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府法綜字第一一二三0三二九四0號令公布。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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