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文日期
- 112.09.26
-
收文字號
- 1123044314
-
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促進勞工職業技能補助辦法」
-
提案狀態
- 研議中
-
提案機關
- 勞動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勞工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一、為鼓勵在職勞工自我提升技能,可透過取得專業證照、競賽交流等方式,培養本市勞工專業職能之增長,依市政府於112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法綜字第1123032940號令修正公布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授權訂定本辦法,以鼓勵本市勞工專業技能的精進,擬具本辦法訂定草案。
二、本辦法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立法依據,爰訂定草案條文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爰訂定草案條文第二條。
(三)明定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爰訂定草案條文第三條。
(四)明定本辦法之補助項目,爰訂定草案條文第四條。
(五)明定本辦法之補助基準,爰訂定草案條文第五條。
(六)明定申請期限及應備文件之規定,爰訂定草案條文第六條。
(七)明定申請人可歸責事由之規定,得駁回之規定,爰訂定草案條文第七條。
(八)明定審核通知,爰訂定草案條文第八條。
(九)明定受補助者可歸責事由時,應撤銷或廢止之規定,爰訂定草案條文第九條。
(十)明定書表格式訂定機關,爰訂定草案條文第十條。
(十一)明定經費來源,爰訂定草案條文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爰訂定草案條文第十二條。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