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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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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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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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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文號
- 府法綜字第112304655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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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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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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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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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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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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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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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修正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核發下列補助: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三、其他費用。前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本府依上開第二項規定之授權,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臺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嗣於一0四年一月二十日及一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本辦法。
(二)本法一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後,除本辦法訂定依據之本法授權規定條次有所變更外,並增訂驗傷及採證費用為犯罪被害人得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補助之費用項目,且得申請核發費用補助之犯罪被害人範圍亦有修正擴大。為配合本法之修正施行及實務執行之需要,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本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之本法授權規定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2、因本法第二條第三款增訂被害人之用詞定義,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犯罪案件並明定準用本法第二十八條關於被害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補助之規定,致得申請核發費用補助之犯罪被害人範圍因而擴大,爰配合修正本辦法補助對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3、本法修正後,得申請本辦法補助之被害人不以性侵害犯罪為限,爰配合修正現行條文第四條但書所定限制被害人配偶或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請本辦法補助之適用罪名範圍。(修正條文第四條但書)
4、因應本法增訂驗傷及採證費用為犯罪被害人得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補助之費用項目,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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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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