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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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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12304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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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制定「臺北市促進國民就業補助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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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法規會待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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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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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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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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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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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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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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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112)府法綜字第一一二三0三二九四0號令修正公布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一、……十一、補助促進國民就業之費用。……」規定,爰依據該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訂定「臺北市促進國民就業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有關促進國民就業之補助事項,事務分配上屬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服處)權管並執行之,本辦法目的係為促進國民就業,補助項目主要包含遊民穩定就業之補助、青年求職輔導之津貼、青年求職期間之保險、特定對象求職交通費用之補助四大項。
三、本辦法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草案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二)草案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三)草案第三條:明定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四)草案第四條:明定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及補助項目、不得重複申請補助情形及明定補助對象應連續設籍本市規定。
(五)草案第五條:明定補助對象應辦理求職登記等相關事宜。
(六)草案第六條:明定申請遊民穩定就業補助之申請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期間、申請限制及補助期間等相關規定。
(七)草案第七條:明定申請求職輔導津貼之申請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限制及畢、肄業日期認定等相關規定。
(八)草案第八條:明定申請青年求職期間保險之申請條件、補助項目、應檢附文件、申請限制及補助期間等相關規定。
(九)草案第九條:明定申請求職交通費用補助之申請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限制及補助期間等相關規定。
(十)草案第十條:明定申請案件送達、審查及審核結果通知等程序規定。
(十一)草案第十一條:明定補助案件得駁回申請情形。
(十二)草案第十二條:明定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情形,及請求返還補助款之規定。
(十三)草案第十三條:明定本辦法之各項補助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方式由就服處每年定期公告辦理。
(十四)草案第十四條:明定本辦法經費來源。
(十五)草案第十五條:明定本辦法書表格式之訂定機關。
(十六)草案第十六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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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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