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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2.10.16
收文字號
1123047133
提案名稱
制定「臺北市促進國民就業補助辦法 」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勞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112)府法綜字第一一二三0三二九四0號令修正公布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一、……十一、補助促進國民就業之費用。……」規定,爰依據該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訂定「臺北市促進國民就業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有關促進國民就業之補助事項,事務分配上屬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服處)權管並執行之,本辦法目的係為促進國民就業,補助項目主要包含遊民穩定就業之補助、青年求職輔導之津貼、青年求職期間之保險、特定對象求職交通費用之補助四大項。 三、本辦法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草案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二)草案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三)草案第三條:明定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四)草案第四條:明定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及補助項目、不得重複申請補助情形及明定補助對象應連續設籍本市規定。 (五)草案第五條:明定補助對象應辦理求職登記等相關事宜。 (六)草案第六條:明定申請遊民穩定就業補助之申請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期間、申請限制及補助期間等相關規定。 (七)草案第七條:明定申請求職輔導津貼之申請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限制及畢、肄業日期認定等相關規定。 (八)草案第八條:明定申請青年求職期間保險之申請條件、補助項目、應檢附文件、申請限制及補助期間等相關規定。 (九)草案第九條:明定申請求職交通費用補助之申請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限制及補助期間等相關規定。 (十)草案第十條:明定申請案件送達、審查及審核結果通知等程序規定。 (十一)草案第十一條:明定補助案件得駁回申請情形。 (十二)草案第十二條:明定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情形,及請求返還補助款之規定。 (十三)草案第十三條:明定本辦法之各項補助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方式由就服處每年定期公告辦理。 (十四)草案第十四條:明定本辦法經費來源。 (十五)草案第十五條:明定本辦法書表格式之訂定機關。 (十六)草案第十六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施行。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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