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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發布日期
112.11.27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 」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案
提案狀態
公(發)布
公(發)布文號
府法綜字第1123053930號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有效管理本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以維營業秩序,於一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二、經查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距離測量方式,係以二建築物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惟於數宗建築基地合併為一宗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因合併後建築物基地範圍延伸,致有與周邊國民中小學座落之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距離縮短而不符距離限制規定之虞。反之,座落於小面積建築物基地之營業場所雖其出入口與國民中小學出入口實際距離較上開營業場所近,卻因建築物基地面積較小,與國民中小學座落之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直線距離相對較遠,反而符合距離限制之規定。 三、為避免上述不合理現象,並衡酌距離測量方式影響業者得否申請經營自助選物販賣事業之權益甚鉅,爰有檢討距離測量方式之必要。參照高雄市自助選物販賣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距離,以各場所之最近出入口作直線測量。」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將距離測量方式修正為以場所之最近出入口作直線測量,以達本市產業發展、兒少權益維護等政策目的,爰修正本自治條例第四條。 四、本案業經臺北市議會第十四屆第二次定期大會第八次會議(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三讀審議通過,並經本府一一二年十二月四日府法綜字第一一二三0五四九二九號令公布。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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