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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會日期
- 1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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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制定「臺北市促進國民就業補助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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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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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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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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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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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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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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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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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十一、補助促進國民就業之費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補助辦法,由市政府定之。」,爰依據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訂定「臺北市促進國民就業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辦法立法目的係為促進國民就業,補助項目包含遊民穩定就業補助、青年求職輔導津貼、青年求職期間傷害保險補助及特定對象求職交通費用補助。
三、本辦法共十六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四)第四條明定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及補助期間應連續設籍於本市之規定。
(五)第五條明定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及不得重複申請補助情形。
(六)第六條明定申請人應辦理求職登記等相關事宜。
(七)第七條明定申請遊民穩定就業補助之申請條件、申請期間、應檢附之文件、補助期間、補助次數及轉換雇主之限制等相關規定。
(八)第八條明定申請青年求職輔導津貼之申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補助次數及畢業、肄業日期之認定等相關規定。
(九)第九條明定申請青年求職期間傷害保險補助之申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補助次數、補助期間、補助傷害保險內容、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服處)公告傷害保險契約內容及保險人等相關規定。
(十)第十條明定申請特定對象求職交通費用補助之申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補助次數、補助期間及申請限制等相關規定。
(十一)第十一條明定申請案件送達、審查、審核結果通知及配合就服處訪視等相關規定。
(十二)第十二條明定就服處得駁回申請之情形。
(十三)第十三條明定就服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情形及命其返還補助款之規定。
(十四)第十四條明定本辦法經費來源。
(十五)第十五條明定本辦法書表格式之訂定機關。
(十六)第十六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四、本案業經本府法務局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八0七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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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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