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113.03.28
收文字號
1133013457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府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特教法)之授權,於一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迄今。為因應特教法於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將本辦法授權依據移列為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爰修正本辦法。 二、本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一條: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依特教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學生之定義。 (三)修正條文第六條:配合實務運作需求,爰將第二項所定「市立特殊教育學校」修正為「前項學校設有學部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修正條文第八條:為避免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獎補助金,爰於現行條文前段增訂相關文字。又為使條文文義明確,將現行條文後段移列至第二項,並參照臺北市促進國民就業補助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體例修正相關文字。 (五)修正條文第九條:配合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爰將現行條文第二項修正為「依前項規定申請者,並應檢附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其申請之會議紀錄」。 (六)修正條文第十條:現行條文增訂補正不全應駁回之規定,並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款。另增訂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教育局應駁回申請之相關要件規定。 (七)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依現行法制體例,將現行條文第一項附款內容分款定之。又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已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可資依循。另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核屬當然之理,不待明定,依現行法制體例,爰予刪除。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