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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3.04.03
收文字號
1133014398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 」
提案狀態
法規會待審
提案機關
工務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工務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於一O九年四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係依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授權,就申請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區道路挖掘者,於施工及保固期間應遵守之施工維護管理規範;嗣為配合工務局及該局所屬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之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修正,將本市道路挖掘管理等相關業務移撥至工務局,爰於一一O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本辦法第二條本文所定主管機關為工務局,並配合前開業務移撥修正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修正條文施行日。 查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實務執行所需,除明定施工後應確認重要維生設施原留設地面部分未遭掩埋及民生管種閥類設施物所屬機關(構)應配合提升設施物外,並就影響程度輕微之未能依原許可內容挖掘道路等情形,修訂簡化行政流程,同時配合市府政策增訂道路挖掘後修復及孔蓋佈設等管理措施,以精進本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之目的,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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