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文日期
- 113.04.30
- 收文字號
- 1133018605
- 提案名稱
- 修正「 臺北市畸零地書面通知及公辦調處作業辦法」第三條
- 提案狀態
- 法規會議退回
- 提案機關
- 都發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都市發展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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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並未規範因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鄰地權利關係人地址不明、錯誤或死亡尚未辦竣繼承登記等無法送達時之處理方式,又因現行條文針對無法送達之定義未臻明確,致非屬畸零地之建築基地起造人或都市更新實施者(以下簡稱起造人或實施者),為求程序儘速進行,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書面通知,常以刊登三家全國發行新聞紙連續三日公告之方式為之,肇致衍生是否合法送達之爭議,另考量讓售通知時點之不確定,為免畸零地之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及形狀,恐因程序進行發生變動,致生認定時間點爭議。為解決上開爭議及基於實務運作所需,爰修正本辦法。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