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113.07.17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為「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 提案狀態
- 退回原提案機關
- 提案機關
- 教育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教育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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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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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特教法)之授權,於一00年十二月十九日訂定發布「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迄今。因應特教法於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將本辦法授權依據修正並移列為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復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0七年一月十一日臺教國署原字第一0七000三三三二號函,將學前教育階段之重度及極重度身心障礙幼兒納入本市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之提供對象,為期本辦法規範周延並符合實務運作需求,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