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核定日期
- 113.07.15
-
提案名稱
- 制定「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
提案狀態
- 核定
-
核定文號
- 院臺綠能字第1131017364號
-
核定機關
- 行政院
-
提案機關
- 環保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
法規類別
- 環境保護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一)二十一世紀以來,全球因溫室氣體排放量急遽增加所造成之氣候變遷已如野火燎原般地襲捲世界各地,不但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更使環境風險增加,氣候影響無遠弗屆無人可以倖免。縱聯合國多數會員國於二0一五年簽署巴黎氣候協定,以本世紀全球升溫不超過攝氏(以下同)二℃為目標,並致力控制在一.五℃內,惟二0一八年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以下簡稱IPCC)《一.五℃特別報告》指出,為能控制全球升溫在一.五℃內,全球必須在本世紀中葉達成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二0二一年IPCC發布第六次氣候變遷評估報告,更以科學證據指出人為活動毫無疑問是造成全球暖化的主因,全球升溫目前已達一.0七℃,二0四0年以前,極有可能超過一.五℃。前景看似悲觀,惟報告同時指出如能加速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在二0五0年前達到淨零排放,二十一世紀末仍有機會將全球升溫控制在一.五℃內。
(二)為落實巴黎協定目標,避免氣候浩劫,全球至今已有一百三十五國、一千零四十九個城市陸續宣示在二0五0年前達成淨零排放或正研提相關政策。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作為國際城市,亦為我國首都,為善盡地球村公民減碳義務和責任,已於二0二一年世界地球日順應國際趨勢,正式宣示本市與各國際城市齊步,追求二0五0年淨零排放目標。本市為達前開目標,乃研提本市二0五0淨零排碳路徑與減碳策略,冀望將化解氣候危機的淨零排放,轉化為本市經濟及社會轉型、升級的契機,讓實現淨零排放的努力過程,能創造更多就業機會、促進經濟與科技成長,讓本市成為更健康、更安全、更宜居的永續城市。爰此,本市特制定「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三)本自治條例共分總則、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永續環境管理、零碳生活促進、罰則、附則等七章,條文共計五十三條。
-
備註
-
行政院有關機關意見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第5條有關新設基金之規定,請貴府應依財政紀律法第8條規定,成立臺北市氣候轉型基金前確認需有新增適足財源方可成立,倘經檢討該基金尚無新增適足財源,後續仍應將本條第1項之「應」成立基金修正為「得」成立。
(二)本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指定對象(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或公私場所),每年應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及申報,但指定對象與環境部公告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無重疊情形,應屬可行,惟倘環境部日後新增公告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致貴府指定對象與環境部公告對象有重疊者,貴府應修正本條指定對象。鑒於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為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之重要基礎工作,透過逐步擴大掌握溫室氣體排放源,方得研析減量對策,藉以達成國家長期減量目標。爰此,地方自治條例得以柔性輔導協助轄內對象建立溫室氣體盤查能力,或因地制宜針對轄內未與環境部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重疊之指定對象,搭配罰則強制規定其應定期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惟擴大公告強制對象前,仍宜優先柔性輔導受影響對象,協助其建立溫室氣體盤查能力,並妥為對外溝通說明,以免衍生經濟影響及社會衝突。
(三)本自治條例第17條第4項規定「公有停車場對電動及其他新興能源運具得依使用情形,提供停車費率優惠,電動及其他新興能源機車未達臺北市機車數量一定比例前,提供免費停車」一節,查交通部改善停車問題計畫補助審查執行要點第4點第11項第1款規定,管理機關應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收費營運,請貴府對於受該部補助之停車場,應依上開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