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113.10.09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提案狀態
- 議會回覆存查(備查)
- 會期
- 第14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3次會議
- 提案機關
- 教育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教育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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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國教法於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全文,原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移列至第三十一條,並修正規定:「學校學生入學後之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維護安全及使用。(第一項)學校有合併或停辦之情形者,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接管學生學籍資料。(第二項)前二項之學籍管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是以,配合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移列為國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且上開規定增訂第二項授權規範合併或停辦學校之學生學籍資料接管等事宜,並根據現行學籍管理實務經驗,為期明確及避免爭議,爰修正本辦法。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