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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1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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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13304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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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實施辦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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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法規會待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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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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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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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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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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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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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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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教師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諮商輔導;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臺北市政府為建立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服務,爰依上開規定之授權,於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本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支持服務要點」,該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之服務對象包括該地方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及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明確將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納入諮商輔導支持範疇,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第十一條,將該條所定本辦法之準用對象自「公立幼兒園園長及教師」修正為「經許可設立於臺北市之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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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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