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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3.12.18
收文字號
1133057701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勞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辦法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臺北市政府(九二)府法三 字第0九二一五三0九七00號令訂定發布,歷經九十八年五月 四日及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並於一0四年九月二十二 日發布名稱(原名稱: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 施辦法)及全文,嗣於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全文十 三條,一0九年配合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 助辦法新增托兒措施型態,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 及第十一條。 因應原「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另為鼓勵雇主積極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增加補助額 度及支應比例,並為完備本辦法之申請程序增列申請駁回之規定, 另配合一百十年五月十日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將「原始憑證」修正為「支用單據」, ,故現行條文配合上開事由予以修正。 本辦法共十三條,本次修正四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名稱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加補助額度及支應比例,鼓勵雇主積極辦理哺集乳室與托 兒設施或措施。(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 二項) 三、為完備本辦法申請程序,增訂第三項申請駁回之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三項) 四、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將「原始憑證」修正為「支用單據」。(修正條文第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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