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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3.12.19
收文字號
1133057909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前依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並參照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於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九日制定公布「臺北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明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之適用情形、減免額度及辦理程序,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施行迄今。 查依住宅法第十九條規定興辦之本市社會住宅,其房屋稅率按現行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原為百分之一點五,並依本自治條例現行條文第三條規定,予以免徵或減免至其實質稅率同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適用稅率即百分之一點二。次查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為配合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房屋稅條例,包含房屋稅率調整等修正內容,刻正辦理法規修正程序。其中,部分政府及民間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以下簡稱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所適用房屋稅率自百分之一點五,調整為百分之二,倘依本自治條例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減徵,減徵後房屋稅之實質稅率為百分之一點六,高於市政府所預設比照公益出租人之適用稅率,即減徵後實質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之政策目標。為持續鼓勵政府及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並維持市政府既有政策目標,復為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賡續推動,另為避免日後為配合房屋稅率調整,致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須反覆修正,及基於明確定考量,參考「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及「臺中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之體例,並配合住宅法及房屋稅條例相關修正內容,爰擬具本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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