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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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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13305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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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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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法規會待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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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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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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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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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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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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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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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臺北市政府(九二)府法三
字第0九二一五三0九七00號令訂定發布,歷經九十八年五月
四日及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並於一0四年九月二十二
日發布名稱(原名稱: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
施辦法)及全文,嗣於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全文十
三條,一0九年配合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
助辦法新增托兒措施型態,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
及第十一條。
因應原「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另為鼓勵雇主積極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增加補助額
度及支應比例,並為完備本辦法之申請程序增列申請駁回之規定,
另配合一百十年五月十日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將「原始憑證」修正為「支用單據」,
,故現行條文配合上開事由予以修正。
本辦法共十三條,本次修正四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名稱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加補助額度及支應比例,鼓勵雇主積極辦理哺集乳室與托
兒設施或措施。(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
二項)
三、為完備本辦法申請程序,增訂第三項申請駁回之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三項)
四、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將「原始憑證」修正為「支用單據」。(修正條文第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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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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