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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4.02.27
收文字號
1143008863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地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地政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本府為辦理區段徵收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相關事宜,爰依同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六項:「第一項第五款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之授權規定,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歷經三次修正發布在案。 二、本次修法係基於市有財產權益維護,並回應近期辦理區段徵收土地設定地上權業務執行之各界建議,爰增加設定地上權權利金底價之訂定,應併同提供土地市價三成價格作為本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之參考;另為配合地上權、地上建物辦理信託之履約執行需要,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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