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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11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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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申訴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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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退回原提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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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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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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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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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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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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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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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為執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權責,以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臺北市政府(91)府法三字第09108109900號令訂定「臺北市受僱者兩性工作平等申訴處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發布全文十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在案。
復因「兩性工作平等法」自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5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故本辦法以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3251600號令發布修正本辦法名稱及第一條條文,並同時調整未補正不予受理之期間,故修正第五條條文。
後配合本府勞動局以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2617400號令修正「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故以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04822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修正執行機關為本府勞動局。
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4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爰配合修正,修正本辦法之名稱及第一條內容如下:
一、辦法名稱:查性別平等工作法自112年8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6934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爰配合修正辦法名稱。
二、第一條: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法令名稱修正及本府自治法規之撰寫體例,酌修第一條文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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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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