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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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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推動低碳旅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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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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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文號
- 府法綜字第114301449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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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觀光傳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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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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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觀光傳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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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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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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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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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為因應氣候變遷、減緩溫室效應、善盡國際社會減碳義務、建構城市氣候調適能力與韌性、促進城市宜居轉型及實現淨零排放目標,特制定「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市政府應獎勵或補助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推動低碳旅遊。(第一項)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標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經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通過,由市政府另定之。(第二項)」。本府依本自治條例之授權,復為獎勵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受僱人員推動低碳旅遊,爰訂定「臺北市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推動低碳旅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辦法條文共計十五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立法目的及授權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本辦法之名詞定義。
(四)第四條明定本辦法之獎勵對象。
(五)第五條明定本辦法業者申請獎勵之資格條件及應附文件。
(六)第六條明定本辦法受僱人員申請獎勵之資格條件及應附文件。
(七)第七條明定本辦法之申請程序及受理申請頻率。
(八)第八條明定本辦法應駁回申請之要件規定。
(九)第九條明定本辦法審查申請獎勵案件之相關程序。
(十)第十條明定本辦法審查結果通知方式。
(十一)第十一條明定本辦法獎勵方式、表揚頻率及由觀傳局公告獎金額度。
(十二)第十二條明定本辦法應撤銷或廢止獎勵處分之事由及命返還獎勵之規定。
(十三)第十三條明定本辦法書表格式之訂定機關。
(十四)第十四條明定本辦法經費來源。
(十五)第十五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三、本案業經本府一一四年四月八日府法綜字第一一四三0一四四九四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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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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