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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4.03.28
收文字號
1143013899
提案名稱
修正「 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暫行管理辦法」
提案狀態
法規會待審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暫行管理辦法訂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於一O一年八月八日歷經一次修正,係為防止公共場所針孔攝影所為暫時性規定,考量其施行迄今已逾二十年,且仍有繼續施行,以保障人民隱私權之必要,爰刪除法規名稱「暫行」之文字,修正為「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併同訂定管理機關、擴大公共場所適用範圍、修訂執行方式及給予適當施行緩衝期等內容。並增訂「臺北市應實施針孔攝影偵測執行之公共場所及管理機關一覽表」。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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