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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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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14301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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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工程使用資源化產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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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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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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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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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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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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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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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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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氣候變遷、減緩溫室效應、善盡國際社會減碳義務、建構城市氣候調適與復原韌性、促進城市宜居轉型及實現淨零排放,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於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二)按本自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本市之工程應使用資源化產品,其工程之指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定之。」依上開規定之意旨,本市廢棄物之處理應以源頭減量為目標,優先推動資源循環及回收再利用。為減少天然資源開採,促進循環經濟,爰依上開規定之授權,擬具「臺北市資源化產品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
(三)本辦法條文共計十一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1.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2.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3.第三條明定資源化產品之用詞定義。
4.第四條明定本市應使用資源化產品之工程。
5.第五條明定指定工程應使用資源化產品與除外規定,及資源化產品由環保局統籌調度並負責供料。
6.第六條明定指定工程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應使用資源化產品取代粒料之最低比率。
7.第七條明定指定工程使用資源化產品之程序規範。
8.第八條明定指定工程貯存、載運及使用資源化產品,應符合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
9.第九條明定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道路挖掘許可之道路挖掘工程,非屬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10.第十條明定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環保局訂定。
11.第十一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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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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