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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發文日期
114.05.28
提案名稱
修正「 臺北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發文文號
府法三字第11430157522號函
提案機關
消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消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府前依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於一0九年八月七日訂定發布「臺北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次修正係鑑於消防法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為確保於危險物品場所工作者之安全及對其揭弊之保護,以回應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發生之屏東縣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火事件,促進工廠等涉及公共危險物品業者落實自我管理,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二、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一條:因消防法第十五條於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由該條文第七項移列至第八項,爰配合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考量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修正頻繁,為避免本條第二款規定須配合隨之頻繁修正,爰酌作文字修正,以確保法安定性。 (三)修正條文第六條:為鼓勵揭露不法情事,由「得」修正為「應」發給檢舉獎勵金,及提高舉發人現為或曾為受雇者之提撥獎勵金比例。 (四)修正條文第九條:除因舉發人舉發不實致行政處分撤銷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獎勵金不予追回,爰將「得不予追回」之「得」字刪除。 (五)修正條文第十二條:配合消防法第十五條於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一四年六月一日施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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