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備查日期
114.06.11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送行政院備查
送備查文號
府法二字第1140126178號函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前依一0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並參照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於一0七年十月十九日制定公布「臺北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明定本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之適用情形、減免額度及辦理程序,並自一0六年一月十三日施行迄今。 查依住宅法第十九條規定興辦之本市社會住宅,其房屋稅稅率原按修正前即一一0年六月一日修正公布之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之二規定,為百分之一點五,並依本自治條例現行條文第三條規定,予以免徵或減免至其實質稅率同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適用稅率即百分之一點二。次查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為配合一一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房屋稅條例,包含房屋稅稅率調整等修正內容,業於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並自一一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有關政府及民間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以下簡稱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雖有部分房屋所適用之房屋稅稅率屬修正後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之一及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以下簡稱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情形,仍維持為百分之一點五,與修正前相比並無變動;然查另有部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房屋,其所適用之房屋稅稅率依修正後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之二、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為百分之二。亦即,該等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所適用之房屋稅稅率,自百分之一點五調整為百分之二,倘依本自治條例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減徵,減徵後房屋稅之實質稅率為百分之一點六,高於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前之百分之一點二稅率。另為強化政策誘因,以持續鼓勵政府及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既有政策,爰比照臺北市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最低之房屋稅適用稅率,明定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其房屋稅稅率減徵為百分之一,並配合住宅法及房屋稅條例相關修正內容,爰修正本自治條例。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