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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4.05.12
收文字號
1143020807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次修正係因土管自治條例因應產業發展及實際消費需求,修正第五條附表之使用組、使用項目,放寬第三種住宅區(以下簡稱住三)得附條件允許設置民俗調理業,並經臺北市議會一一三年五月八日三讀審議通過,爰配合就使用組、使用項目酌作文字修正,並新增上開得附條件允許使用項目之允許使用條件。復考量於第三之一種住宅區(以下簡稱住三之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以下簡稱住三之二)、第四之一種住宅區(以下簡稱住四之一)為營業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之飲酒店使用,其實際營業形態具有音樂、演奏、聲光,及往往營業至深夜之特徵,如設置於建築物第二層,出入人員進出複雜,易影響住宅環境安寧,爰修正上開允許使用項目之允許使用條件。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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