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會日期
- 114.07.01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 」
- 提案狀態
-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 提案機關
- 交通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 法規類別
- 交通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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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適用對象僅有停管處轄管與收費之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考量路邊及路外不收費格位久停車輛者多卻無專法納管,且停管處委外經營公有停車場之久停車輛管理亦無法源依據,據此,本次修正將公有停車場不收費格位及停管處委外經營公有停車場皆納入適用範圍,以維本市停車秩序。 另查公有停車場久停容忍日數長達三十日,係直轄市中最長時間者,又臺北市車格位有限且周轉率高,縮短久停天數更能符合公有停車場係為提供不特定民眾使用之公平原則;為有效管理停車格位,擬縮短期限為十五日並納入未收費格位。同時縮短移置前限期駛離日數為七日,以加速移置久停車輛,將車格位釋出予更多市民。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