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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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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廢止「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收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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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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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文號
- 府法綜字第11430307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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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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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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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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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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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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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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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收取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為統一市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費之收取而訂定,於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布實施,嗣經本府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八三)府法三字第八三0六九八九八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迄今。本府嗣依據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一及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並以本府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府法三字第0九三0三三一四九00號令發布施行。
(二)查本辦法第二條關於學費收取事項,「收費辦法」已另定有詳盡之規定,本辦法第五條「各校收取之學費應依規定解繳市庫,並編列於各校單位預算學雜費收入項下」之規定,亦因「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之制定而實質上已不再適用。又查,本辦法第三條所定學費減免之適用對象,較現行適用之「收費辦法」第六條規定為狹,與現行狀況已未盡相符。另關於學費減免申請事項,中央及本府分別定有「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費辦法」、「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族籍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用要點」、「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教育補助費實施要點」、「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高中職減免學雜費實施要點」、「臺北市公私立高中職低收入戶學生就學減免學雜費作業要點」及「臺北市公私立救濟育幼院所學童升學請領公費辦法」等法規足資適用。是以,本辦法之主要規範內容,或因其他法規已有較為完整及詳盡之規定,或因其他法規有較新規範而實質上不再適用,致本辦法之規範功能幾已喪失殆盡。
(三)準此,本辦法之規範事項因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在案,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者。」本局爰將本辦法之廢止案函送本府法規會審議,案經本府法規委員會第四0二次委員會議及本府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第一三四六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即移請本市議會審議。惟本市議會嗣以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議法字第0九五00三六五一00號函復本府不同意廢止本辦法,並請本府通盤檢討修正「收費辦法」為自治條例。本府遂以「收費辦法」為基礎,制定「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費用收取自治條例」草案,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函請本市議會審議。
(四)今本辦法應予廢止之原因猶在,上開自治條例草案既已依議會決議意旨函送審議,為免上開自治條例審議通過後將產生新舊法規競合之情形,廢止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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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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