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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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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14303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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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 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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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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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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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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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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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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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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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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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及同條文第六項:「第一項第五款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本府為辦理區段徵收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相關事宜,依上開條例規定,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後四次修正發布。
二、本次修正係為符合特定政策目的,而有引進民間投資或參與公共建設之需要,依內政部一一四年七月十六日台內地字一一四○二六四四六六號函示意旨,增訂得以專案設定地上權予特定對象之機制與相關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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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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